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芬兰大麦
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芬兰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芬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芬兰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芬兰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芬兰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Hordeum vulgare,英文名barley)。
三、允许的产地
芬兰全境。
中国国门时报 :www.zggmsb-b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