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五章;
(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1号令);
(4)《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令);
(5)《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令);
(6)《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令);
(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
(8)《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9)《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令);
(10)《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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