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直通放行制度。凡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直通放行制度要求的进出口企业,经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享受直通放行,向出口商品产地或进口商品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报检,口岸海关凭产地或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放行。
对于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专门的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由边境贸易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执行。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可灵活掌握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检地点,不一定要求对出口商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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