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7 11:13]浅议新行政诉讼法对检验检疫工作的影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原有的75条增加至104条,作为“民告官”的控权制度安排,其“保护公民权,控制行政权”的核心价值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必将对检验检疫部门行使行政权产生重大影响。如何更好地应对新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如何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是新形势下摆在检验检疫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新法五大特征
坚持权责法定。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等规定,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判决确认无效;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突出依法决策。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附带审查范围,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规范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当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加强监督纠错。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制度上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突出领导责任。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提级审理和指定管辖制度,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相关责任追究等制度。
新法四大影响
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增加。为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立案难”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在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渠道,保障其诉讼权利方面,做了多处修改,主要有:延长诉讼时限、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原告资格条件及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复议机关当被告将成为常态。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确立,将导致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作为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被列为被告参加应诉的情况大大增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面临司法审查。长期以来,由于检验检疫所遵循的“四法五条例”因修订滞后等原因,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直属局都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具体行政行为。新法实施后,若行政诉讼人对检验检疫执法依据提出质疑,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就要面临司法审查,法律风险加大。
对行政应诉的要求显著提高。新法强化了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其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应对新法的思考建议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和落实权责法定,加快厘清和严格执行检验检疫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既要解决“乱作为”问题,也要解决“不作为”问题。
坚持依法决策。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等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5个环节的刚性要求;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确保规范性文件不随意增设行政权力,不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加快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严格程序执法。检验检疫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遵循法定程序,明确操作流程,积极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各项执法工作在程序合法的框架下运行,避免法律风险。
完善内部纠错机制。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纠错机制和责任意识,积极、有效、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纠正违法不当的检验检疫行为。
弘扬法治精神。各级检验检疫部门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头营造依法施检、依法治检的法治质检环境氛围。在全系统开展依法行政教育宣传活动,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通过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堂和职工法制学堂等形式,带动全体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的提升。检验检疫部门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和依法施检。
积极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应诉不仅仅是涉及行政行为具体实施人员,也不仅仅是负责出庭应诉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事情,而是关乎全局,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还可能涉及上下级检验检疫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单位负责人要予以高度重视,主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事项;内部机构要积极协同配合,及时提供证据材料,阐明行政行为相关事实依据,准备答辩意见,主动应对诉讼过程的各种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推责诿过。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国家质检总局与直属局、直属局与分支局作为共同被告、同台应诉的情况会增多,上下级之间要同心协力,共同研究应诉策略,协同做好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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